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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师范大学地理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作者): /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9日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各项资助政策能够落到实处,更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为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校级文件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师范大学地理科学与规划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及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学院通过贯彻落实学校“贷、奖、勤、助、补、缓”六位一体联动助学体系,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渠道,采取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学费缓交等相配套的资助措施,尽力解决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问题。

第五条 各类受助名单实行班级、学院的两级公示制度,以确保各项资助资金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科学合理使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实行院级和班级两级管理。

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为组长,团委书记、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根据学校总体资助政策和办法,做好本院学生资助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对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资助名额的分配和评定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指导班级开展各类资助评选工作,并处理学院各类资助执行环节产生的相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资助办公室,由负责资助工作的辅导员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为资助部学生干部和各班评议小组学生负责人,主要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确认及各类资助名单的初审。

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任为组长、年级辅导员为副组长、学生代表(一般由班长、团支书、生活委员和10%普通学生代表组成)为成员的学生资助评议小组,负责本班资助的评议和推荐工作,并就本班级各类资助评选的依据、原则向本班级解释说明,处理本班级在评选过程中的产生的问题。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班级资助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八条 各班级要根据学院资助工作安排,制订适合本班级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做好本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审核和各类资助人员名单的初审工作。

第三章 资助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九条 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即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应善良助学金的学生必须经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条件。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认定标准分为特别困难、突发事件特殊困难、困难3个档次。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烈士子女;

(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三)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四)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学生;

(五)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的学生。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突发事件特殊困难学生:

(一)家庭成员遭遇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事故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学生本人突患重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家庭无力支付其全部治疗费用的;

(四)非特困残疾学生(有《残疾证》);

(五)其它特殊经济困难的。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城镇低收入家庭,即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高等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学生;

(二)农村低收入家庭,即家庭人均纯收入符合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学生;

(三)其它经济困难的。

第十四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经济困难生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经济困难生资格,报学院资助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的;

(二)未经批准校外租房住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的;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四)抽烟、酗酒或经常宴请的;

(五)日常生活费用明显偏高的;

(六)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第十六条 申请资助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注重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四)品德良好,诚实守信,团结同学,积极参加校内外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四章 主要资助方式

第十七条 经学校确认的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奖学金、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绿色通道等渠道获得资助。

(一)奖助学金

1、奖学金是资助品学兼优、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在读学生。学校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其他奖学金(师范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

2、助学金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勤奋的在读学生。学校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应善良助学金、肯德基曙光基金等)

(二)国家助学贷款: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资助管理部门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三)勤工助学:学校提供校内相对固定的勤工助学岗位和非固定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其中固定岗位以每个40个工时的酬金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非固定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12元人民币。

(四)临时困难补助:属一次性经济补助,根据学生困难程度,临时困难补助的额度为300-25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个人、家庭或社会发生突发性的事件而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

(五)绿色通道:每学年新生入学时,通过开设“绿色通道”对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现场审批缓交学费、住宿费,使新生能顺利入学。

第五章 资助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十八条 资助申请、评审与发放程序

(一)本人申请:凡符合资助条件或被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班级提交享受资助的书面申请材料;

(二)班级民主评议: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根据资助要求确定出推荐学生名单,并填写相应的报表;

(三)学院初审: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班推荐的学生进行初审并报领导小组审定,确定学院受助学生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后上报学校审定。

(四)资助发放:资助名单经学校审定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发放资助金。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年级高低,原则上采取由大额资助到小额资助的顺序进行。

第二十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享受助学金;学生享受资助金额累计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年/人。如有超出,其他助学金将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原则上在同一学年内不可兼得;应善良奖学金与国家奖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在同一学年内不可兼得。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班级应当把资助和育人有机结合起来,在开展资助工作过程中给予经济困难学生精神上的支持和鼓励,加强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能力培养。关心他们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组织开展以自强自立、艰苦奋斗、诚实守信和心理健康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以活动为载体,引导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奋发向上、积极进取的心态和正确的价值取向。

第二十三条 各班级要加强对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在校期间受到无偿资助的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并将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的情况填写到学院统一发放的爱心服务卡上。原则上受到资助的学生每年参加义务劳动的时间不能少于2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能低于2次。

第二十四条 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随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受资助资格:

(一)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二)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而受处分者;

(三)学年度成绩达不到相关要求者;

(四)不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及义务劳动者;

(五)其它应取消受助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休学、出国、应征入伍、延长学籍期间不享受各类资助。

本办法由南宁师范大学地理科学与规划学院负责解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地理科学与规划学院

二〇二〇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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